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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登录免费邮箱被删 法院:清空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无

来源:未知 浏览数量: 日期:2023-08-24 14:41

  长期未登录免费邮箱被删 法院:清空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无效

  (记者 孙满桃)当免费邮箱内的邮件被运营方清空怎么办?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电子邮箱被清空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对电子邮箱账号和电子邮件的权属性质进行认定,确认网站对长期未登录的免费邮箱进行清空的服务条款需对用户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对该用户无效。

  记者注意到,此案系首例涉电子邮箱数据权属认定及“清空邮箱”条款效力确认的裁判案例。

  案情显示,2006年4月6日,原告王某申请注册了涉案邮箱账号,并选择使用了“免费邮箱”服务。后来,因王某长期未登录该邮箱账号,邮箱内的电子邮件被清空。

  于是,原告将邮箱网站运营方和服务协议提供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涉案电子邮箱账号和电子邮件享有所有权,并且确认免费邮箱服务相关协议中“免费邮箱用户同意,如其注册的电子邮件账号在任何连续90日内未经任何形式(WEB/POP3)使用,则网站有权将邮箱中的内容删除、停止为该免费邮箱用户提供免费邮箱服务并删除该邮箱账号”条款(以下简称“清空邮箱”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被告一涉案邮箱网站运营方辩称,电子邮箱账号及电子邮件均难以成为物权客体,原告对涉案电子邮箱账号及其内的电子邮件不具有所有权。涉案“清空邮箱”条款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其已通过在网站发布专门公告提醒等方式对该条款内容进行了特别提示,原告也理应知悉该条款。

  被告二服务协议提供方辩称,其并非涉案网站运营者,其他答辩意见同被告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了涉案邮箱账号,并选择使用了涉案网站的免费邮箱服务,与二被告之间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涉案服务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案中,“清空邮箱”条款的内容与免费邮箱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虽然邮箱服务确系免费,原告不需直接支付对价即可享受,但是从网络服务行业在国内的发展历史来看,这种免费制可以帮助运营方快速积累用户、扩大市场占有率,应属运营方的经营模式。部分运营者积累了用户后会提供收费服务,本案中的邮箱也存在有收费模式。

  本质上,二被告提供免费邮箱服务仍然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能因免费而免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二被告辩称其通过网站公告对涉案条款进行了提示,但是时间久远,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原告注册时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不能确认对涉案条款进行了提示。

  综上,涉案“清空邮箱”条款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但二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提示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清空邮箱”条款对原告王某不发生效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基于免费邮箱的一般使用情况,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对用户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清空邮箱’条款的内容与免费邮箱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认为。